(三)第三阶段(2012年10月21日―10月30日),市安监局组织抽查阶段。各县(市)区安监局提出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局,在企业自查、市县(区)检查的基础上,市安监局组织公安、工商、质监、供销、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四)第四阶段(2012年11月1日―11月25日),总结阶段。迎接自治区对我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对检查处重大隐患整改进行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市安监局(含电子版)。
四、专项整治内容
(一)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探索乡镇、村、社区安全监管的新途径、新办法,充分运用网络和信息技术,统筹规划和建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二)统筹规划,合理部局。继续推行“六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安全准入,严把烟花爆竹储存、批发、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关。各县(市)区要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从严控制网点数量,提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一是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必须取得安监部门的许可;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需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临时经营许可证。二是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三是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应当加贴由宁夏供销社监制的专营检封标识。四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网点实行统一配送制度。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从合法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建立健全销售台账,登记烟花爆竹的来源和去向,实行责任追溯,确保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合法安全供应。长期零售经营门店必须从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并与批发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明确经营的品种和数量。要对所有长期零售门店的招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确零售门店储存数量,严禁非法储存和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处,坚决取缔打击一处。
(四)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非法违法行为。对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提供原材料,以及收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以及半成品加工的,均视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超量储存、非法储存和经营三无产品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违法活动,没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坚决打击销售含氯酸钾成分的烟花爆竹产品,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并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查处、打击不力酿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