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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情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发现有化工石化企业,应立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此项工作由水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排查范围内各类工业园区和化工石化企业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实行区域限批,开展综合整治。此项工作由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实施。

  (四)排查范围内取缔、关停或废弃的化工石化企业处置情况。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应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石化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应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此项工作由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实施。

  (五)排查范围内化工石化企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此项工作由固体处负责组织实施。

  (六)排查范围内化工石化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情况。至今仍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此项工作由环境应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排查整治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主要分为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到10月),以区县环保部门及企业自查为主;

  第二阶段(11月),以市环保局督查为主。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排查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迅速成立工作小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区县及企业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查找各个环节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对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问题,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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