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化工石化企业对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认识,健全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完成整治任务,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系统》数据库,逐步建立环境污染隐患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防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排查整治范围
本次排查整治范围主要是我市饮用水源地、主要河道、湖库、港口周边设立的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等化工石化企业(包括取缔、关停及废弃的,具体分类参照《
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以及原油、成品油、化学品等输送管线、码头及储罐区。尤其是原料及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石化企业应纳入重点排查整治范围。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辖区内海河干流及其支流(含引滦)、北三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沿线,以及团泊洼水库、鸭淀水库、津南水库、官港水库、黄港水库、七里海水库等湖库周边的化工石化企业以及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
(二)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包括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北大港水库以及蓟县城关镇饮用水水源地、武清区下伍旗镇饮用水水源地和宁河县芦台镇饮用水水源地等)内及周边的化工石化企业。
四、排查整治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排查范围内化工石化企业2008年以来审批的(包括国家审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在建项目,检查核实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的相关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没有同步落实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完善;处于试生产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应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在验收中检查核实;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此项工作由开发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