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费的批复
(宁政函〔2012〕56号)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长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减免税政策期限的请示》(宁夏建工字〔2011〕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免除你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2012年和2013年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请你公司按程序报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所免税费要用于购置专用设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企业稳定,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