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保部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及有关验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事项: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新标准,充分认识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进程。
二、各区县要及时向本级区县政府报告,以新标准为契机,争取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支持,从机构、人员、装备、管理等方面切实提高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水平,解决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薄弱问题,开创环境监察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