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执法效率,环保部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1年11月底前,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环保部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2011年12月12日前,请各区县环保局对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情况、2011年前三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超标数据应用于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送市环境监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