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省制定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的配套文件及我市的有关实施办法文件。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物价局、人社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局、监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3)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省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设立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县(市、区),其基本药物货款由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县(市、区)在改革期间,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市、区)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结算支付,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原则上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药物货款转由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县(市、区)卫生行政机构或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收单和网采证明(或通过网络查证采购机构的网采证明)及时结算付款,统一支付给供货企业。货款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间和流程在合同中注明,最多不得超过60天。(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