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县司法局
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
(十二) 县卫生局
1、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体系,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2、负责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3、组织、协调医疗单位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4、组治广大交通参与者学习、掌握交通意外急救知识。
(十三) 县工商局
1、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业的登记前置审批许可关,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予登记;
2、对已被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抄告加强监管,对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
3、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十五) 县质监局
1、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
2、负责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地方标准;
4、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安全监察工作,以及车辆的维修许可、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5、对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中使用的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计量器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强制检定。
(十六) 县政府法制办
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推进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十七)县气象局
1、负责对县内范围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
3、依据《
气象法》,对全县范围内交通气象探测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十八)县人武部
组织预备役民兵参加恶劣气候、自然灾害引发的道路交通阻塞的抢险疏导,协助县公安部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运输危化物品车辆泄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