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署开展全县综合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协调成员单位推进全县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
(五)组织开展全县性社会化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负责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七)完成上级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三条 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向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全面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向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和建议,并及时报告重要信息和动态;
(三)对涉及全局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并协调实施;
(四)提出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年度工作意见和对各乡(镇)及各行业、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带队调研、检查、督查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六)负责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定期上报和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动态》;
(七)完成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对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行文。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发文,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经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直接对各成员单位行文。
第四条 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能的同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 县公安局
1、拟订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提出制订法规的建议;
2、指导和监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