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移交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1月底)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人社、卫生、财政、编办、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新农合的人、财、物以及基金进行移交,在2011年11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三)实施阶段(2011年12月1日开始)
移交工作完成后,要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是制订、调整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二是抓好维稳工作,确保制度转轨过程平稳顺利。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及经办队伍建设,改进管理方式,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四是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法规政策贯彻执行力度,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是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省、市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汕尾市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任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顺利实施。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人群广,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卫生部门要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前的准备工作,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确保资料完整和基金安全,继续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城乡各类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经办服务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做好接管工作,构建承接相关职能的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工作和做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好医保经办管理人员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以及启动等各项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尤其在移交过程中基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要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移交前的资产和基金审计工作;发改、编办、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