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区县示范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津环保管函[2009]264号)
各有关区县政府:
为规范区县工业园区发展,提升区县工业园区水平,加快推进农村工业化,我市开展了建设区县示范工业园区工作。
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
31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中“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规定,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均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相应的环保部门组织审查。对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其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