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肃政发〔201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肃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
残疾人保障法》和《
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酒泉市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肃单位、其它经济组织,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总额1.5%的比例征收残疾人保障金。工资收入属财政拨款的残疾职工,不计入各单位按比例就业范围,仍要缴纳就业保障金。个体工商户、各类营运车辆每年缴纳36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地税局统一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