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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快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在各地制订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贯彻实施“宜居城乡”战略,按照“绿色宜居、创业城市”要求,突出“海上苏杭、生态新城”特色,依托滨海靠湖的地理优势,在汕尾市区环品清湖沿岸区域加快建设靠海靠湖的游艇、游泳、帆船、航空运动等项目会所或俱乐部设施,打造集旅游、运动、休闲、度假、消费于一体的体现汕尾特色、具有较高人气的现代高端体育运动集聚点。完善市、县(市、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重点实施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社区多功能运动示范工程。新建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要按照当地城乡及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建设体育健身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结合实际建设体育设施。加大进城务工人员聚居地、城乡结合地、公共场所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和山水等建设健身绿道,并增配绿道网点体育设施,拓展其功能。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二)构建绿道体育带。以市规划建设的城市绿道网为依托,有效整合绿道沿线体育资源,合理规划绿道体育旅游线路,设立配套较为完善的旅游休闲体育驿站和旅游生态体育活动站点,积极开发生态型、旅游休闲型的体育活动项目,创建以绿道自行车、慢跑、健步等为主题的体育健身活动,着力构建集体育、休闲、旅游于一体的绿道体育带。
  (三)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在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对应级别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并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的管理和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提高使用效率。
  (四)加强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在强化市、县(市、区)体育行政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以及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职工、学生的体育组织建设,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并逐步将体育管理工作延伸到农村(社区)。推进乡镇(街道)体育组织建设,支持村(居)委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群众性体育组织。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学校、社区、体育场馆建立体育俱乐部。建立覆盖广泛的全民健身指导站、文体活动站点等。
  (五)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系,加快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建设,加大培训力度,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提高对群众健身指导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认证工作。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健身指导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组织,并延伸扩展到乡镇、街道,形成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网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表彰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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