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小企业的支持和帮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各级工商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所辖地区内小企业的基本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扶持措施,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企业,要兑现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政策。要重点扶持困难小企业申请享受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引导小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时、劳动定额开展协商,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小企业,要为其申请提供便利。
(五)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督促小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要落实执法维权与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相结合的各项举措,注重对小企业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把帮扶小企业体现在执法的全过程。对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发送监察建议书或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通过调解柔性化处理争议,发挥简易程序、终局裁决的作用,及时依法处理小企业与职工因订立、履行、变更、续订、基础、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经信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逐步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首先对区域内的小企业集中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分行业类别登记;其次对分散的小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签订专项行动,利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此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管理、农民工工作等要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各级工会加大在小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力度;工商部门提供小企业登记信息;经信部门指导和综合协调小企业的规范发展;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要积极主动组织小企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小企业经营者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会、工商、经信、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等部门配合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进一步改进完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形成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注重选用和推广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先进街道(乡镇)、工业园工和小企业,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工作效果。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