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集中办理2010年度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通知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市环保局决定自2011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全市2010年度医疗废物转移手续。请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请相关负责人员于11月25日前到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领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材料。
二、向辖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发放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的材料。材料包括:《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五联),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样本各一份。
三、指导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根据本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卡》记录的数据,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时向区县环境保护局报送填写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首页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联盖章)。
五、审核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报送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五联),合格后在每份《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2月15日前将上述所有材料汇总统一送至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市局将组织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办理医疗废物转移手续。
六、请相关人员于12月25日前到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领取办理完结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发放给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