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通知
(渝办发[2012]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全市总量减排日标任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丰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 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11) 333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渝办发(2011) 37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报送的2012年总量减排计划及减排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下达给你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主要减排项目表由市环保局另行印制),请你们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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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D增减(%) ┃ 氨氮增减(%) ┃二氧化硫增减 ┃氮氧化物增减 ┃
┃ 地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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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其中:工业和生活 ┃小计 ┃其中:工业和生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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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区 ┃ -1.5 ┃ -1.4 ┃ -2.0 ┃ -2.0 ┃ -1.6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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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涪陵区 ┃ -2.O ┃ -1.8 ┃ -2.6 ┃ -2.5 ┃ -2.3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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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中区 ┃ -0.3 ┃ -0.3 ┃ -0.4 ┃ -0.4 ┃ 0.0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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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 ┃ -4.2 ┃ -3.6 ┃ -5.8 ┃ -5.5 ┃ -6.4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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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北区 ┃ -2.6 ┃ -2.2 ┃ -3.1 ┃ -3.O ┃ -1.8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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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 ┃-2.1 ┃ -1.9 ┃ -2.8 ┃ -2.7 ┃ -5.5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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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 ┃-2.3 ┃ -2.2 ┃ -3.0 ┃ -3.0 ┃ -5.2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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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岸区 ┃ -2.5 ┃ -2.1 ┃ -3.O ┃ -3.0 ┃ -0.6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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