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小水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渝办发[2012]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积极推进中小水电项目建设,增强全市供电保障能力,实现“十二五”期间全市共投产中小型水电项目200万千瓦,开工170万千瓦的目标,缓解我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电力供需矛盾,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源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1] 61号 )和《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建设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45)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中小水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电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全部实行划拨地政策。中小型水电项目(含经批准的技改扩容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政策,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8] 128号)规定执行。即:免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城镇建设配套费;免缴征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但应完善有关手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及建设用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
二、2011年7月1日以后中小水电工程建设(含经批准的技改扩容项目)新产生的建安营业税全额用于补助该项目。对2011年7月1日以后新投产的中小水电项目(含经批准的技改扩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产生的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定向补助该项目。
三、适当提高上网电价,简化水电价格分档分类。装机总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机组,2011年1 2月1日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 29元;2011年12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 30元。装机总容量5万30万千瓦(含)的机组,2011年12月1日以后投产的, 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 32元。
四、对2007年起核准的中型电站(5万-30万千瓦)、2009年起核准的小型电站(0.1万-5万千瓦),以及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新增容量部分,且于2011年7月至2015年投产的机组,实行临时激励补贴政策。上述机组于2011年7月至2019年的上网电量,山市级财政按0. 02元/每千瓦时标准予以补贴。享受激励补贴政策机组和增效扩容电站的增加容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