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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6 应急终止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I级、II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按《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宣布应急终止;IV级燃气事件由当地政府确定并宣布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负责现场指挥的部门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Ⅲ级、IV级燃气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I级、II级燃气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按《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燃气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受灾群众应做好安抚、救助工作,保证群众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和总结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市无委办负责应急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负责应急状态有线、无线通讯网络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确保应急救援机构之间信息通畅。
  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抢修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联络员电话通讯录,统一管理,及时更新下发各成员单位。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队伍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讯网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
  6.2 应急抢险装备保障
  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抢险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公安消防部门应在现有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处置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应急抢险装备。
  各级燃气应急处置机构应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时,装备产权单位应坚决执行,迅速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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