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分级响应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燃气企业和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应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等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程序如下:
(1)发生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同时立即按本预案4.1条的要求报告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情况。
(2)发生I级、II级燃气事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4.1条规定报送事件信息,相关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开展先期处置。
(3)发生Ⅲ级燃气事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报告现场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指挥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按本预案2.3条规定开展应急救援。
(4)发生IV级燃气事件,属各县(市、区)的,由当地应急处置机构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当地燃气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向当地应急处置机构汇报现场情况,提出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当地应急处置机构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其他地区按本预案2.3条规定,由牵头的部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的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3.2扩大应急
当燃气突发事件无法控制时,由市应急办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机构,请求上级支援和提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4.3.3指挥与协调
各县(市、区)发生Ⅲ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之前,由当地应急处置机构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4.4 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I级、II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或省相关部门负责。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应急办及牵头处置的部门负责。IV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牵头处置的政府部门负责。在各县(市、区)发生的IV级燃气事件,信息发布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4.5 安全防护
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预案及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