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5)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如果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事件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地区,应尽快报告市政府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通报。
4.1.2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企业在发现或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在发生事故后半小时内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在各县(市、区)的,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在接到有关突发燃气事件报告后,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以下程序上报:发生I级、II级燃气突发事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和省住建厅报告。发生Ⅲ级燃气事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和省建设厅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发生I级、II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根据《汕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信息,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发生IV级燃气事件,由事发地燃气应急机构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燃气企业和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在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启动本单位、本地区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各种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到以下两点: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好标志和记录。
4.3 应急响应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机构相关部门,应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