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防止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监测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市住建局负责收集、汇总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逐步建立全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
3.3 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参照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可能发生和可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重)、IV级(一般)四个级别,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预警信息由省负责发布。
Ⅲ级(较重)预警信息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发布。
IV级(一般)预警信息由县(市、区)燃气应急处置机构发布。
预警信息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燃气事件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单位协调。
3.4 应急准备
(1)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各燃气企业和专业抢险机构应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工具、物品等物资储备。
(3)各燃气企业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4.1.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单位、时间、地点;
(2)事件的简要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