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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汕尾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的危害,高效、有序地进行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2)居安恩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市相关部门和市城区、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燃气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依靠科技、提高处置能力。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燃气企业员工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和应急抢险知识等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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