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的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有关设立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要求,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汕尾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组织和科技人员。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设置,与市科技进步奖同步进行,每两年推荐一次,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专利奖的;
(二)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三)获得省专利金奖的;
(四)为全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重大突出科技贡献的科技人员。
符合第(一)至第(三)项条件的,实行推荐制。由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推荐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行评审制,遵守本办法有关评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设立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审委),负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为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