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服务工作的通告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环办[2009]54号文)要求,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进入北京市的机动车须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禁止黄色合格标志车辆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从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黄色合格标志车辆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为做好核发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合格标志的种类及其排放要求
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年度检测环保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环保合格标志仅限进京专用。
一般情况下,汽油车在以下时段登记注册的可以取得进京绿色环保合格标志:
(1)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指设计乘员数包括司机不超过6人,且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2.5吨、至少有四轮的车);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指除第一类以外,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其它轻型车)。
(3)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柴油车在以下时段登记注册的可以取得进京绿色环保合格标志:
(1)2008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柴油车;
(2)2007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公交柴油车。
具体标准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为准。
其它经过年检合格的车辆,可以取得黄色环保标志。
二、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的范围
凡在本市注册的(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机动车均可申领环保合格标志。进京车辆环保合格标志,只表明车辆的初始排放情况,取得进京环保合格标志,并不免除接受正常的年检、抽检、路检等其他责任。
三、我市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的时间、地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