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接受群众监督。
(三)经办管理服务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的经办体系,承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作用。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和待遇发放。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4.在现有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基础上,通过改造扩充功能支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各试点县(市、区)要创造条件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
1.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市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两项试点工作。
2.各试点县(市、区)要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3.各地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