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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汕尾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设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幸福汕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任务目标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相衔接,有力保障城镇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范围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合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
  1.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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