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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3、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下列情况,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1、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部门之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3、分管副县长能够研究解决的事项;

  4、有关方面因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

  5、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会议材料

  (一)议题承办部门须在会议前2天交齐下列材料:

  1、议题全文;

  2、有关部门或政府组织协调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书面意见须加盖公章,政府组织协调的书面意见须有相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3、议题相关说明及其他附件。

  (二)议题承办部门提交的材料应做到:内容客观全面、事项简明突出、文字准确精练、格式统一规范,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

  (三)议题承办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一式30份(含电子文档)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呈领导阅知。需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须提前一周呈领导阅知。

  六、会议纪律

  (一)列席单位必须由正职参加会议。正职不能参会的,由主持工作的同志参加。

  (二)列席(汇报)人员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三)出(列)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列)席会议,应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期间不得处理其他事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四)列席单位参会人员会前在指定地点等候,根据会议进程,由工作人员引导在会场指定位置就座,就相关议题汇报、答询,议题结束后即行退出。

  (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

  (六)涉密文件会后交回。

  (七)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入场。

  七、会议决定事项办理和落实

  (一)会议决定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乡镇(场)和其他有关方面,必须坚决执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确保政令畅通,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如延迟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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