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下列情况,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1、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部门之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3、分管副县长能够研究解决的事项;
4、有关方面因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
5、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会议材料
(一)议题承办部门须在会议前2天交齐下列材料:
1、议题全文;
2、有关部门或政府组织协调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书面意见须加盖公章,政府组织协调的书面意见须有相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3、议题相关说明及其他附件。
(二)议题承办部门提交的材料应做到:内容客观全面、事项简明突出、文字准确精练、格式统一规范,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
(三)议题承办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一式30份(含电子文档)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呈领导阅知。需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须提前一周呈领导阅知。
六、会议纪律
(一)列席单位必须由正职参加会议。正职不能参会的,由主持工作的同志参加。
(二)列席(汇报)人员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三)出(列)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列)席会议,应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期间不得处理其他事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四)列席单位参会人员会前在指定地点等候,根据会议进程,由工作人员引导在会场指定位置就座,就相关议题汇报、答询,议题结束后即行退出。
(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
(六)涉密文件会后交回。
(七)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入场。
七、会议决定事项办理和落实
(一)会议决定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乡镇(场)和其他有关方面,必须坚决执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确保政令畅通,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如延迟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