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局局长,政府法制办主任。
(三)召开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
(四)常务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及县委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县委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研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七)听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乡镇(场)工作汇报,研究决定请示事项。
(八)讨论决定召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有关事项。
(九)讨论通过按照规定由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参会人员
(一)出席人员: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二)列席人员: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邀请县委、人大、政协、人武部领导参加会议。
(四)根据会议需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议题承办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四、会议议程和议题准备
(一)提出议题
1、由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乡镇(场)呈报,经县长、副县长书面批示提出;
2、提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严格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即确定为常务会议议题。
(二)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议题承办部门已商相关部门、单位,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由承办部门确定一名领导向会议汇报;
2、需县人民政府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协调,形成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意见;如对议题内容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一并提交会议,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供会议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