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安排,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3.2 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 调查与评估
(1)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报告。
3.3.4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统筹安排。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支持的,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省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人年度省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民政、林业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应急物资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
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省政府应急办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 科技支撑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省政府负责规划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省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2 法制保障
省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服务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海冰等海洋灾害的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
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 宣教培训
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