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省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省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会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省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市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预警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民防空等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省外办、省有关部门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省政府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报告,经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省应急委审议决定。分级响应级别见附件7.6。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省政府有关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省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省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驻鲁单位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需要多个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 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食品药品、畜牧兽医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人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海洋水文组:由通信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做好事发海域的海洋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外办、侨办、台办、公安、商务和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国防科工、金融、网络监管、环保、卫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事发地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 区域合作
省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省政府加强与毗邻省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省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