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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86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安全管理理念,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及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0〕891号)要求,为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这一规定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从思想深处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的重要作用。
  国家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促使煤矿管理层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像珍视自己生命一样珍视矿工生命,从严从细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因此,煤矿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带班下井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煤矿领导必须深入一线,带领班组长、安全员和职工通过开展作业前的检查,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必须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把安全生产现场第一关。
  二、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建章建制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健全领导下井带班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督促落实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事故,促使煤矿企业持续有效的实施煤矿领导带班制度。
  (一)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煤矿领导带班制度
  各类煤矿必须进一步制定完善包括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以及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及时编制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公示当班带班领导情况、月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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