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84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涉煤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根据《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
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能力核定和确认
(一)核定和确认范围及方法
1、符合国家和我省煤矿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持“六证”合法生产矿井(坑);
2、经批准建设并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的矿井(坑):必须及时依据批准的竣工验收批复文件,逐级申请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其投产能力进行审批确认,同时逐级申请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
3、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实施技术改造并通过竣工验收矿井(坑):必须及时依据批准的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委托有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完成后,逐级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对其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进行审批确认;
4、通过机械化改造提高生产能力的矿井(坑):必须按《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安监局关于煤矿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生产能力的处理意见》(工信煤行〔2011〕781号)精神,及时申请进行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并委托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核定,逐级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经省级会审后,批复其生产能力。
(二)相关要求
1、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及其它各涉煤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调研摸底,精心组织,积极安排部署做好辖区内生产能力核定和确认工作。
2、符合重新核定能力范围的矿井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核定单位开展核定工作;符合确认能力范围的矿井企业必须抓紧逐级向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申请和相关文件。
3、核定资质单位接受委托后,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照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深入煤矿现场、深入井下,对各系统环节能力严格计算,实事求是地编写《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并按规定附相关支撑性文件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