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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三超”现象;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九条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建设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其它跨行业兴办煤矿的企业集团所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同时要按照建设煤矿的隶属关系报主管局(集团、公司)备案,各类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同时抄送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十一条 建设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周汇报制度。各市、县属地监管的建设煤矿由建设单位每周一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上周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建设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建设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建设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建设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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