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67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1〕35号)和《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云工信煤行〔2010〕891号),制定了《建设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二O一二年二月三日
云南省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
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和《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建设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