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乘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2米。超过上述规定的,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含气球)、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工具,除应当遵守《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扰乱运营秩序、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躺卧、踩踏座席、乱扔垃圾;
(二)在车站、车厢内聚众演讲、高声喧哗;
(三)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或者在车厢连接处逗留;
(四)在车站出入口或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五)在车站或车厢内相互推挤,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六)在车站或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
(七)在列车驾驶室外敲击玻璃,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八)损坏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九)赤脚、赤膊、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十)无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乘坐列车或电扶梯。
提倡乘客不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
第六条 乘客使用电扶梯时,应当面向扶梯运行方向,紧握扶手带,依序右立左行。禁止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反方向行走、跑动、身体倚靠或探出扶手栏杆等危险行为,禁止携带大型物件或尖锐物品搭乘电扶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