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修订)》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2〕6号)
市运管局、开投集团: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自2011年9月30日颁布施行以来,有效地规范了轨道交通驾乘行为。但随着一批新法规的颁布,《规则》相关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已不相适应。经研究,我委对《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予以了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2〕5号)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修订)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修订)
第一条 乘客应当依序分散候车、先下后上、文明乘车。列车停稳后,应当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或者警示灯闪烁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得手扶或者倚靠车门、屏蔽门和安全门。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二条 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名成年购票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照超过人数购票。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持储值类车票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车票余值以车票记录为准。
(三)年满70周岁的老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办理免费卡,凭卡免费乘车;三级四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优惠卡半价乘车;残疾人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予免费;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四)自进入进站闸机起至出站时止,每次乘车时限为180分钟;超过180分钟的,应按线网最高票价另交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五)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人为损坏车票、使用过期、伪造、涂改车票或者利用其他欺骗手段乘车的,视为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六)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程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