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环保部《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要求,落实 “黄标车”治理工作方案,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决定从2012年1月10日起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现就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的范围
凡在本市注册上牌的机动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均可申领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及发放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划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两种(简称黄绿标,符合黄绿标要求的车辆分别简称黄标车、绿标车),每个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保部统一监制。
(一)对经定期检验环保合格,并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为绿标车。
(二)对经定期检验环保合格,并符合国Ⅰ标准(不含)以下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不含)以下的柴油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为黄标车。
(三)对经定期检验环保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四)机动车黄、绿标的认定和发放工作:
1、对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站发放“黄绿标”(发放地点见附件1)。
2、2012年7月1日前不进行机动车定期检验的车辆,可到22个环保标志发放窗口申领 “黄绿标”,车主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发放地点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黄绿标为免费发放;
(二)黄绿标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取得黄绿标的机动车可以在规定的相应区域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