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旅游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旅游项目集聚发展、集中提供度假、休闲、观光、旅游等综合性服务的特色经济区域。
第三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已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
(二)地域界限明确,原则上陆域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所依托城镇具有良好的旅游发展条件,区位、交通和资源优势明显;
(三)公共设施、旅游度假设施配套完备,总床位数500张以上,三星级以上设施50%以上;
(四)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达到GB3095的二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3096的1类标准,地表水质量应达到GB3838的Ⅲ类标准,土壤质量应达到GB15618的II类标准,生活饮用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五)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
第四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机构编制等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