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县国家机关印章牌匾和重要宣传标记的通知
(维政办发〔2010〕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我县于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颁布施行了《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县于2005年对《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的牌匾、印章及重要宣传标记,同时使用汉文和傈僳文。
为认真落实条例相关规定,规范国家机关印章、牌匾和重要宣传标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各乡(镇)、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单位印章、文件头、牌匾及重要宣传标记同时使用汉文和傈僳文的规范工作,同时鼓励省属驻县各单位以及县内企业的牌匾、印章及文件头等同时使用汉文和傈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