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2〕2号)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外埠机动车,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外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下列外埠机动车禁止转入我市:
(一)尾气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Ⅲ标准)或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出租车转非营运客车及营运转非营运客车;
(三)注册登记满4年的各类货运车辆;
(四)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他各类车辆。
三、办理转入我市登记的外埠机动车,必须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对不符合本通告和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规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