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朝阳铁路、朝阳民航等有关部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台风、暴雨、干旱引发的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2)暴雪、寒潮、低温、霜冻、冰冻引发的低温冻害等农业灾害由农业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严重影响电力、能源、重要工业品保障、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3)大风、沙尘暴、大雾、霾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由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4)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造成的重大环境事件、造成的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林业、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5)高温可能导致高温中暑事件,由卫生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6)气象灾害造成通信基础设施破坏,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7)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2.3 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县级人民政府要启动应急指挥机制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中)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雷电、冰雹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指挥协调处置工作,省(中)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水文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监管、通信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灾害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