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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工作的通知
(陕商发〔2012〕26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承办企业:
  根据商务部2011年第42号公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11年度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的
  依据《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内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实施企业的考核评价,进一步提升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不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二、考核分工
  省商务厅对各设区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下称地区考核);设区市(区)级商务主部门对注册地在本辖区的相关承办企业进行考核。对跨区域承办企业的考核以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商务主管部门配合。
  三、时间安排
  设区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承办企业进行的考核工作应于2012年2月20日前结束;省商务厅对各设区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考核于2012年2月底前结束。
  四、考核内容和方式
  严格按照商务部《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方式组织进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在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中要分别对应所列考核指标进行自查自评,逐条回应,认真填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设区市考核标准及打分表》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考核标准及打分表》中的“落实情况”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计分标准给实施企业逐项打分,未回应的指标计0分。
  地区考核要采取实地检查、抽查与专家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确保提交数据的真实性。省商务厅将对各市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抽查复检,对提交数据严重偏离实际的市和企业,将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应用
  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省商务厅根据考核结果,对排前3名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前20名的承办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中给予倾斜;对未执行逐一验收、弄虚作假,以及农家店存活率低于60%的地市,暂停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资格;对承办企业考核中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取消该企业当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实施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农村市场建设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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