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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新增酒类流通行业监测样本单位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新增酒类流通行业监测样本单位的通知
(陕商发〔2012〕23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局:
  为及时全面了解酒类流通管理和行业情况,使监测数据更加具有代表性,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2011-2013年度)的通知》(商运函〔2011〕1147号),现将我省关于增加酒类监测样本单位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监测样本的指标下达
  我省原有酒类流通行业监测样本单位20家(批发企业10家、零售企业10家),商务部下达我省新增监测样本数量为35家,按照各市(区)在全省主要经济指标占比情况以及酒类流通市场规模情况,向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酒类监测样本指标(详见附件1)。
  二、新增监测样本的标准
  新增的监测样本要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或影响力,企业经营稳定,具备长时间进行数据报送的基础,监测数据报送信息员工作相对稳定,责任心强。
  三、要求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下达的新增监测样本数量、标准,科学选定样本单位,负责监测与酒类流通管理的工作部门要加强协商,于2月6日前将《酒类监测样本企业备案表》(附件2)与《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并分别加盖商务主管部门与企业公章。
  同时,我厅将于3月份对酒类监测样本单位进行报表制度培训,对新增的监测样本企业配发工作设备,年底统一拨付信息采集费用。从4月份开始,将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纳入全省市场运行监测考核范围,请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联系人:寇振
  电话(传真):029-87291560
  邮箱: sxjlltgl@126.com

  附件1:各市(区)新增酒类监测样本指标分解表
  附件2:酒类监测样本企业备案表
  附件3: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各市(区)新增酒类监测样本指标分解表

 

原有

新增

共计

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

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

西安市

2

1

5

5

13

铜川市

 

1

1

1

3

宝鸡市

2

2

2

2

8

咸阳市

1

1

1

1

4

渭南市

1

1

1

1

4

汉中市

2

2

2

2

8

安康市

1

1

1

1

4

商洛市

 

 

1

1

2

延安市

 

1

1

1

3

榆林市

1

 

1

2

4

杨凌示范区

 

 

1

1

2

陕西省

10

10

17

18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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