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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朝政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21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朝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1]12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调整为每月7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元调整为7.5元。请认真按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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