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禁牧的令
(焉政发〔201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有效遏制和从根本上扭转过度放牧给草原生态造成的破坏,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命令如下:
一、凡在焉耆县境内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命令。
二、禁牧面积:焉耆县霍拉山区域100万亩草场。
三、禁牧范围:北到开都河为界,南至库尔勒为界,东至218国道往西3公里为界,西至霍拉山夏草场为界。
四、禁牧户数人口:310户,人口1228人。
五、禁牧时间:2011-2015年连续5年实施全年禁牧。全县所有牲畜不得进入禁牧区,严禁放牧。
六、对在禁牧封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场)及畜牧、草原等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禁牧区的有关工作,加强执法并作好监督检查工作,对在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