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或者汇总。市、辖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其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汇编或者汇总,市、辖市(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可由制定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联合汇编或者汇总。

  重大或者涉外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应当附正式的英文译本。

  第四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通过电子管理系统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流转、报送备案和监督管理,方便公众免费查询、下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从事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立法技术的培训。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

  第五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备案监督机关应当加强法制队伍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 市?辖市(区)政府设立政府立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增长机制,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政府立法工作。政府立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视情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合法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