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和公众参与、权责一致、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辖市(区)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主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但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明确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为主办机关。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命令、决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行政权力及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

  第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或者进行立项审查。

  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征集同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拟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制定计划,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对未编制或者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后,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报政府决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业务机构负责组织起草?重大、复杂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商请政府法制部门协助起草,或者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起草,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机构承担具体起草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