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1〕1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
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违反规定制定的或者依法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含组织,下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
(二)市、辖市(区)政府部门;
(三)市、辖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五)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机关的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由市、辖市(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