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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盘政发〔201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公平负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7〕12号)和省地税局《关于对盘锦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287号),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市市区各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一级地段等级(省定二等)年税额为24元/平方米。

  1.双台子河以南,中华路以东,兴隆干渠(兴隆干渠向西直线至中华路)、东营线以北,东绕城路以西、兴于快速干道(苏家洼子段)以北、苏家洼子村以西(包括苏家洼子村),沟海铁路(至双台子河)以南、西以内的区域。

  2.中华路以东,红旗大街以南,双兴北路以西,双台子河以北的区域。

  (二)二级地段等级(省定四等)年税额为18元/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以内,未列入一级地段等级的部分,均为二级地段等级。

  (三)三级地段等级(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的红村、于楼、欢喜岭、高升、曙光、友谊、新生、平安等街道办事处(工矿区)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等级。

  二、各县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盘山县

  1.盘山县县城一级地段等级:(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即内环西路-内环东路-府南一路-广场东路-府南二路-府西南路南段-府南三路以内的区域。

  2.盘山县县城二级地段等级:(省定九等)年税额为7.5元/平方米,即除一级地段以外的部分区域为县城二级地段。

  3.建制镇行政辖区地段等级(省定十一等)年税额为4.5元/平方米。

  (二)大洼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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