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同时录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实施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